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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经营登记办理程序
2007-06-17 20:54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项目名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经营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24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6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65号)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33号令)。

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商务部科技司提出登记申请

1、经商务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3、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5、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材料目录:

(一)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经营者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见商务部科技司网站“出口管制”中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窗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应提交的文件:

  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见商务部科技司网站“出口管制”中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窗口)正本一份;
  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4、合同副本一份;
  5、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一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一份;
  7、经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各一份;
  8、由最终用户出具的公司简介。包括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及经营状况等说明文件一套,出口经营者应提供相应翻译件。如有最终用户的网站、宣传手册等,应一并提供。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1、《易制毒化学进口申请表》或《易制毒化学出口申请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九年第4号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科技司网站“出口管制”中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窗口)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办理程序:

(一)办理出口经营登记

出口企业向省商务厅申请;省商务厅审核通过转报商务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商务部审核通过网络向企业下达批复通知。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申请

进出口企业向省商务厅申请;省商务厅进行初审转报商务部机电科技产业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商务部机电科技产业司会同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农业部会签批准后从网上向省商务厅反馈批复信息;由省商务厅科技处根据批复进入许可证管理系统为企业办理许可证。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部分授权: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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